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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15-09-10 11:04:27    浏览次数:4946)     关闭窗口

宁建价字2015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后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并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发包方或其委托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后30天内到市造价处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

第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造价处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程序:

1、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后30天内,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登录“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njszj.cn/)首页“网上办事”栏目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模块。

2、申请备案单位按照页面提示,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按照页面提示上传: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竣工结算审定单、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的原件扫描件。申请备案单位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发包的,不需上传施工中标通知书)

3、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对网上上传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网上上传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上的内容与上传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2)竣工结算审定单中发、承包双方以及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3)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封面、签署页、正文的格式及签章等是否符合规定;

4)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中的三级审核流程是否齐全,咨询单位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4、对不符合要求的,计价管理科在网上告知需要整改的问题,申请备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网上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计价管理科在网上直接予以备案。

5、通过备案后,申请备案单位在网上打印《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发包方和负责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单位各执一份。

6、市造价处对通过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七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竣工结算文件审核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职业行为、成果质量的监督,每季度选取部分已备案的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进行审核质量抽查,将抽查情况在《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质量抽查记录表》(见附件3)中予以记录,并将抽查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造价处对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审核质量抽查的程序:

1、计价管理科每季度随机抽取部分已备案的竣工结算项目,并通知负责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单位。

2、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到抽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送审结算价、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如果是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无异的相关印章;投标报价书、送审结算价及结算审核书均提供电子版)

3、计价管理科组织专业人员对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审核质量抽查,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质量抽查记录表》,审查完成后将相关材料退还。

4、计价管理科将抽查结果告知该项目的发包方和负责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单位。

5、市造价处在网上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作为造价咨询单位业务档案的一部分,应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并保存归档。

第十条 市造价处应认真做好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不得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项目,将《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表》、《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和《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质量抽查记录表》作为处业务档案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应加强对造价咨询市场的监督管理,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1、申请备案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真实的;

2、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在审核质量抽查中发现有存在违反国家、省、市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的;

3、因造价咨询单位的原因导致超期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

4、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问题的整改或没有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

5、其它违反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5121日起实施。2015121以后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工程应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

 

附件:

1.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表

2.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3.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质量抽查记录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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