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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25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发稿时间:2025-04-09 16:42:09  来源:市造价站    浏览次数:629)     关闭窗口

1.某清单招投标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案调整,要求对已完墙面贴瓷砖工程进行拆除。请问该部分已完工程,费用应如何计取?

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拆除,已完合格工程应按经监理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取费用;另拆除施工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条款,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费用另计。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构件制作定额工作内容中的除锈是否为人工除锈?设计要求构件制作完毕后进行抛丸除锈处理,是否可以另行套用抛丸除锈定额?

答:金属结构工程制作定额中的除锈为简单手工除锈。设计要求除锈的,按除锈工艺、等级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原定额子目不扣除。

 

3.某建筑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现行定额结算。请问,在计算垂直运输费时,是否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中剪力墙结构对应的工期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二十三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中剪力墙(滑膜施工)对应的子目进行计算?

答:《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总说明第九条规定,框架-剪力墙结构工期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计算。《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二十三章说明第一条第9项规定,柱、梁、墙、板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框剪结构按现浇框架执行。因此,本项目在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中剪力墙结构对应的工期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二十三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中现浇框架对应的子目进行计算。

 

4.某市政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设计图纸明确部分构件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方式,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未设置对应清单子目及说明,该工艺是否需单独列项?

答:为有效避免结算争议,建议参照《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补充项目编码原则,将钢筋机械连接作为独立清单项设置,并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示。如招标清单未单独列项,则钢筋机械接头费用在相应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5.某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定额结算,执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该建筑层数为24层,高度达到100m,结算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时,是按“高层建筑增加费表”层数对应的人工费占比计取还是按高度对应的人工费占比计取?

答:按建筑层数和高度二者中的高者计算。该建筑层数24层,高度100m,高层建筑增加费按“30层以下(100m)”对应的标准计取。

 

6.某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版)按实结算,项目绿地平整时采用人工与机械配合实施完成,执行定额时是否可以同时套用“3-267绿地平整(人工)”定额子目和“3-268绿地平整(机械)”定额子目,如不能,应该如何进行结算?

答:定额子目“3-267绿地平整(人工)”与“3-268绿地平整(机械)”为单独人工或单独机械进行绿地平整,不可同时套用。绿地平整时采用人工与机械配合实施,属于定额缺项,可结合施工组织方案及现场实际双方协商。

 

编写组成员:

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王维奇、孙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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