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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监管存在六种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12-31 16:24:41  来源:市住建委    浏览次数:86)     关闭窗口
宁建建监字〔2024〕287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管理协会,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苏建规字〔2024〕3号)以及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事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在我市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市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形。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二、具体监管措施

(一)归集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严格落实改革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相关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新设企业应及时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维护和项目登记,认真做好数据上报及维护更新工作。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到本市开展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单项业务备案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强化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监管。积极指导市造价管理协会制定造价行业廉洁自律准则,定期调研收集现行市场上各类造价咨询业务的实际成本、企业承揽业务的合同价格、借鉴参考相同经济体城市经验数据等,动态掌握我市造价咨询服务合理成本水平,以此作为行业廉洁自律和日常市场监管的参考依据。深入治理造价咨询企业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服务收费承接业务,避免出现咨询服务质量低下和成果文件质量不达标,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有资金浪费的情况。

(三)加强造价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指导规程、相关规范等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将重点监管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采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主要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程序、造价咨询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方面开展检查。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比例频次与信用挂钩,对有投诉举报以及信用分值靠后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并加大检查深度,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率,提升市场监督检查效能,维护造价咨询服务品质。

(四)严格把控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强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监管,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等省、市执行的相关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开展常态化成果文件质量监管,对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对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定标准”中规定数值1.5倍的,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五)构建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体系。积极探索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落实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合理设置评价标准,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全面衡量造价工程师执业能力综合素质。建立执业档案,确保项目服务过程可追溯、可复查,推动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双联动”,不断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坚决打击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以及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实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并维护造价咨询企业重点监管清单,每年4月15日前梳理名单信息,制定年度重点监管计划。每年年初通报上年度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落实行业监督。市造价协会应主动响应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收集研究我市造价咨询行业运营合理成本,分析测算企业收费合理标准,为保障企业合理权益和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加大行业内部监督,促进形成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氛围。

(三)强化廉洁自律。各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廉洁建设,提高廉洁从业自律意识,强化思想认识,树立底线思维,防范违法风险。重视从业作风建设,以造价咨询执业能力和服务品质获得市场认可,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明确投诉流程机制,确定工作时限,落实责任主体,完善调查环节,严格执法查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等规定,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涉及相关行为超出职能范围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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