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招投标工程,执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没有对墙体拉结筋、二次结构钢筋采用预埋还是植筋施工进行描述。图纸会审时,承包人提出采用植筋施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同意,承包人根据图纸会审意见办理了技术核定单,实际施工为植筋。工程结算时是否可以另行考虑植筋费用?
答:结算时不可以另行考虑植筋费用。对于招投标工程,如招标图纸未注明植筋施工且招标文件未描述植筋施工,那么墙体拉结筋或二次结构钢筋是否采用植筋,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施工方式,相关费用在组价时进行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未提出植筋要求,或设计单位未变更图纸做法,实际施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结算时均不调整。
2.某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图纸设计为φ700@500双轴深搅桩,采用套接一孔施工工艺,根据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深层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双轴深搅桩定额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根据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深层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该工程双轴深搅桩定额工程量按设计长度另加500mm后(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要求)乘以每幅桩的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套接工程量不扣除),水泥用量根据设计用量进行调整。以下图为例,定额工程量应按照5幅桩考虑,如设计成桩后水泥掺量为20%,则每次打桩的水泥掺量按10%进行调整,最终成桩后水泥掺量为20%。
3.某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约定按照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计价,该工程的三轴深层搅拌桩插拔型钢,套用定额2-13 “三轴深层搅拌桩 插拔型钢”子目,该子目中型钢的含量为“0.05t”,是否为材料损耗量?如型钢采用市场租赁,其租金费用能否另行计算?
答:该子目中型钢含量0.05t为型钢摊销量。如型钢采用市场租赁,可参照2-40打钢板桩的计价原则,租金费用和场外运输费另行计算,但型钢的摊销量应扣除。
4.室内不锈钢踢脚线H=60mm,不锈钢的展开为80mm,如何套取不锈钢踢脚线定额子目?
答: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13-129”子目中,不锈钢踢脚线是按照成品考虑,踢脚线的折边面积计入材料单价中。该项目套取定额时应按H=60mm按比例调整踢脚线及万能胶用量,材料单价按H=60mm的成品踢脚线价格计入。
5.某强弱电安装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其中“配管”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仅为“沿砖、混凝土结构暗敷”,且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未单独列清单项目,则该工程结算时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是否应单独计量计价?
答:该项目在“配管”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中未明确包含凿槽、刨沟内容,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的规定,配管清单工作内容中不包括凿槽、刨沟,凿槽、刨沟部分应按附属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故该项目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应作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结算时另行计取相应费用。
6.某市政工程约定按《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计价,定额1-390和1-391坑槽回填灰土考虑的是5米内取土拌灰后回填,实际施工时不允许现场拌灰,需要采用成品灰土回填,请问如何套定额?
答:坑槽回填成品灰土可以借用坑槽回填土子目1-389,主材价格按成品灰土价格计入。
7.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2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用清单招投标,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工程在该公告发布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且在公告发布时尚未完成结算,根据公告中第四条:“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的规定,该工程是否可以依据该公告附件3和附件4,计取特殊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等措施项目费?
答:清单招投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确定是否可调。该改造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等措施项目,应结合招标文件,确定是否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结合项目特点自行考虑的费用。如果不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范围内的,结算可增加相关费用。
8.某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结算,该工程草坪采用混播草坪(矮生百慕大+黑麦草),请问混播草坪的养护费用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混播草坪(矮生百慕大+黑麦草)属于暖季型和冷季型混播草坪,《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中没有混播草坪的养护子目。混播草坪养护,建议根据养护特点,参考《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第三册园林工程中冷季型草坪养护的相关定额子目。
9、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方在投标报价中将设备作为主材计取了规费和总价措施费,请问在结算审核时,是否可以将原本被作为主材的设备修正为设备从而不参与规费和总价措施费的计取?
答:原合同内的部分仍按原投标价执行,合同外的新增部分可以按相关取费规定进行重新组价。
编写组成员:
高晋、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贾庆、胡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