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监字[2022]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费用投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