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22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四)——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稿时间:2022-12-30 17:21:36 来源:市造价站 浏览次数:28898) 【关闭窗口】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市建委印发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材、铝材、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经常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同时,部分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建设双方工程造价争议。为了保障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时、签订后分别提出指导意见。
二、如何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答:对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在于签订合理的材料风险控制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因此,《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详细列出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内容,引导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增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管控意识。
三、《指导意见》中的材料调差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效力如何?
答:《指导意见》提出的材料调差办法是结合相关规定及工程案例测算结果形成的一种相对合理的计算方法,用来指导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摊,不具有强制性,具体采用的材料调差办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对于签订材料价格不调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参考?
答:对于签订材料价格不调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如果材料价格波动远超预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可参考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五、《指导意见》中主要材料风险幅度为5%,与苏建价〔2008〕67号文中的一类材、二类材的风险幅度有所区别,两者在执行中是否存在矛盾?
答:苏建价〔2008〕67号文是2008年省建设厅发布,《指导意见》参考了现行的2013年住建部与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两者是不同时期依据相关规定出台的文件,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是一致的,具体方法上略有区别,采用何种调差办法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本《指导意见》出台后,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我站在处理本市工程相关争议问题时,以本《指导意见》为依据。
六、哪些材料可以调差?
答:合同中可以约定全部材料或部分材料。如果约定是部分材料可调,则应在合同中将这些材料列出或明确可调材料的判别方法。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可以调差。主要材料包括签订合同时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和因变更及签证导致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举例说明:某园林绿化工程,签订合同时香樟的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3%,后因设计变更,部分香樟改为朴树,结算时香樟的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而朴树的材料费占比由签合同时的1.5%变成了结算时的2.5%,根据文件,此案例中香樟和朴树均属于可调差的主要材料。
七、如何确定材料调差的数量?
答:材料调差数量采用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可按施工图纸计算并考虑合理损耗率,各类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可以参考现行计价定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举例说明: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将钢筋数量按定额的材料含量乘以1.2系数进行报价。钢筋材料差价调整时,数量建议按实际使用量考虑,具体可参照定额含量计算。同样,如投标时材料含量打折按0.8系数报价的,材料调差也应按实际使用量进行考虑。
八、材料调差是否需要计取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答:材料差价同样属于材料费,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中,并按照费用定额的计价程序,计取相应的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九、材料调差是否需要再下浮,即参考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下浮?
答:材料调差原则上不再进行下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编写组成员:
张烨、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