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宁建建监字〔2022〕208号)执行。
2023年1月8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