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21〕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加强造价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造价信息发布水平,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聘请和管理,负责采集并向市造价站提供本市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的建材生产厂家、供货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劳务公司、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员按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四个类别划分,其中材料价格信息员又按建筑材料、安装材料、市政材料、装饰材料、园林苗木五个专业划分。
第四条 申报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品质、性能及用途,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了解工程技术及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三)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了解和掌握相关建材价格市场行情;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造价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 信息员的聘用程序
(一)申请人可通过单位推荐或自荐的方式报名;
(二)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市造价站负责资格审查及核准;
(四)市造价站颁发《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聘书。
第六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造价站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和报送所承担报价范围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所报类别及专业的相关模板(报价模板详见附件2),做好市场调研,采集当月的实际市场价(到工地价)及收集相关原始价格凭据;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填报所采集到的当期价格信息,并扫描(或拍照)上传发票、合同、结算单等原始价格凭据备查。每月填报一次(园林苗木专业每季度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如突发价格大幅波动等),应按照市造价站的要求增加填报次数;
(四)遇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在市造价站报价工作群通知,以便发布价格预警;
(五)参加市造价站组织的工作会议及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信息员采集价格信息的原则
(一)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等级;
(二)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或市场占有量;
(三)采集的价格应是常规交易方式下成交的价格,排除非常用成交方式;
(四)采集的价格应反映市场实际情况,并与市场成交价一致;
(五)采集时点应为填报当月的市场价格。当月有原始价格凭据的,按照凭据价格填报;当月同一品种(规格)有多张凭据多种价格的,按照该品种(规格)凭据价格的平均值填报;
(六)所报价格的材料应保证有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八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聘期内根据每月报送的造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获取相应的报酬,每季度支付一次;
(二)聘期内每月免费获赠一本《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杂志;
(三)优先参加有关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信息员的考核
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月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按采价类别、专业,每月分别计分(园林苗木专业按季度计分)。分值由基准分和日常工作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准分为60分,日常工作分由市造价站依据信息员报价的完成量、准确性、提供有效凭据的数量以及工作配合程度等,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评分记录表详见附件4)。
(二)年度考核,依据一年中12个月的月度考核结果(园林苗木专业季度考核结果)对信息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按类别、专业对12个月的月度考核平均分(园林苗木专业按4个季度的考核平均分)进行排名,排名前30%且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的为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由市造价站授予“南京市建设工程优秀造价信息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对优秀信息员所在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信息员予以解聘。对于单位推荐的信息员,市造价站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应做好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信息员的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市造价站应对信息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实地走访、原始价格凭据核查、电话询问等方式掌握信息员的工作情况。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计入当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信息员发生违背信息采集原则、违反信息员工作职责、弄虚作假以及连续三次存在报价数据明显异常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解聘,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造价站负责解释。2014年8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员管理办法》(宁建价字〔2014〕21号、宁价协字〔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申请表
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报价模板
3、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月度考核评分标准
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考核评分记录表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