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筑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该工程于2018年10月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后因场地拆迁等原因延期,于2020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因多种因素影响,延误期间多种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该工程约定材料调整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请问该工程延误期间价格上涨的材料是否可以调差,调差范围是否仅涉及67号文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答:可以调差,调差范围包含所有价格上涨的材料,不区分主要材料和非主要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以及苏建价﹝2008﹞67号文第三条第3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的规定 ,该工程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延误期间所有价格上涨的材料,都应进行调差。
2、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以片石为例,在招投标时片石的材料费未达到单位工程费的2%,根据67号文的划分原则不属于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期间价格上涨的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时片石的用量大大增加,费用已经达到主要材料的占比。请问这种情况下,结算时片石的价格能否根据主要材料的风险分摊原则来调整差价?
答:苏建价(2008)67号的文件精神是指导合同双方如何根据招投标时各类材料的费用占比在合同中约定哪些是可以调差的主要材料。对于在合同签订时不属于主要材料,而施工期间由于用量增加,费用已达到主要材料占比的材料,建议可以参考主要材料的调差原则进行调差。
3、某EPC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09时40分,施工合同约定:“除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物价波动、人工工资调整执行苏建价【2012】633号文可调整以外,其它物价波动都不予调整,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根据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出基准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问:人工工资单价基准执行苏建函价(2018)761号文(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还是苏建函价(2019)142文(2019年3月19日发布,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答:根据该工程合同约定,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即2019年3月28日。该时间执行的人工工资文件为苏建函价(2018)761号文,因此该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基准应执行苏建函价(2018)761号文。
4、某招投标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其中铝合金门窗项目图纸设计了附框安装,但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附框的清单项目,相应门窗安装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中也没有关于附框的描述,问是否属于漏项?
答:属于漏项。若该项目招投标范围内有附框的要求,清单编制单位应将附框单独列项或者在相应门窗清单子目的项目特征中予以描述。
5、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册说明中规定,管道间、管廊间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定额人工乘以1.3系数,其相应的刷油、防腐、保温在套用第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定额子目时人工是否也乘以1.3系数?
答:设置于管道间、管廊间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在套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中刷油、防腐、保温相应定额时,人工不乘系数。
6、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子目“20-27满堂支撑架 搭设、拆除”和“20-28满堂支撑架 使用费”的工程量应如何计算?子目20-28中脚手钢管、脚手架扣件和底座的含量是怎样考虑的?
答:“20-27满堂支撑架 搭设、拆除” 计量单位为t,按脚手钢管重量计算,不包括脚手架扣件、底座重量。“20-28满堂支撑架 使用费”计量单位为每t ·10天,计算时按照实际使用的脚手钢管重量和天数计算,子目中的脚手钢管、脚手架扣件和底座的含量为摊销量,摊销时间为10年。
编写组成员: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高晋、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吴凯波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所:贾庆、胡雅庭